縱觀我國的法律,幾乎大半的條文是在限制人民的自由,像是通姦罪、盜墓罪、....等,不過這有其道理,因為在法益關係上,的確是一種人民對人民的侵犯。
不過對於一些法條的訂定,我覺得是限制太多"自由"了,也就是最近的"後座強制繫安全帶"法令。
像之前我提到的"安樂死"議題,這邊的概念類似,我主張我們都可以在不侵犯他人法益的狀態下,並且負起自己生命的責任,而選擇處置自己的方法。
自殺有罪嗎?從刑法上來看,因為殺害自己的人自己,主嫌死亡所以不起訴,也就沒有法律責任;從憲法上來看,這依然是人民的自由啊;從民法上、環境法上來看,頂多就是後續清理的麻煩...造成環境污染的主嫌一樣是死人,不過...不該當而不會有罪(不判死人刑);從道義上來看,就是造成旁人的觀感不良;從宗教來看,阿彌陀佛/Oh My God!
以上的觀念套到交通上。先看安全帽這件事,的確在強制配戴安全帽的法規執行後,交通意外死亡率下降許多(可在統計處找到資料),但是"不戴安全帽"這件事會影響到他人嗎?一樣地,開車不繫安全帶的人,會影響他人嗎?我想不到影響的點。
再者,戴安全帽與否、繫安全帶與否,與發生意外的機率有相關嗎?請問,妳煮菜時發生火災,要怪雞蛋嗎?
梁文傑說的沒錯,這樣的規定是違憲,因為這些行為根本沒影響別人。
所以我認為,政府根本只能用"安全宣導"的方式,去提倡安全的重要性。我認為交通意外的死亡率,根本問題應該要解決交通意外的發生率,因此更重要的是道路使用者的用路觀念與用路智慧(台灣人的低是世界知名的,這才是根本問題)。若是捨本逐末,那不就變合理地幫安全帽業者斂財嗎?
為了應証我的論點,我想之後可以做的研究就是利用大量的母群體來比較繫安全帶組與未繫安全帶組在交通事故的發生率,次分類就是用道路安全教育的給予、用路者智慧程度當作變數。
說不定更有人因為戴了安全帽就肆無忌憚地飆車、繫了安全帶就不怕死地亂撞...反之亦然。總之,每個人要為自己負責,政府不應該這樣介入。
除了這個之外,強制使用專用垃圾袋,也是一種政府在剝奪人民自由的斂財手段,因為所有的垃圾都是丟到垃圾車擠壓,並且在分類後,最後還是送到焚化爐,而這垃圾袋的用處在哪?
(我說的是大台北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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